失信被执行人 |
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802民初1028号 |
案号 |
(2016)鄂0802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玉坤返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10329元;二、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被告徐永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徐永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10-20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维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00798782194D |
登记机关 |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宝分局 |
注册地址 |
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19号(九洲大厦)1幢01、02层116、2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