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和县巧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23民初2447号 |
案号 |
(2018)皖0523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植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于勇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月利息15‰,400万元从2017年8月18日按年利率6%支付),自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和县巧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赵于勇对被告安徽和县巧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和房产,按照他项权证书(和房地产他证石杨镇字第201701041号)记载的范围和顺序,享有第五位抵押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和县巧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植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姜植明、安徽和县巧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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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植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3688140721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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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绰庙集居委会将军大路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