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0203民初549号 |
案号 |
(2017)新0203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克拉玛依嘉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2998000元、利息274487.54元、律师费36500元,合计3308987.54元;二、被告魏玉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魏玉虎、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克拉玛依嘉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1.90元、其他诉讼费139.6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克拉玛依嘉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玉虎、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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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新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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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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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