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2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302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瑞、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武市宏龙蔬菜批发部菜款2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瑞、李小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