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烟商初字第137号 |
案号 |
(2015)烟执字第00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蓬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蓬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5267507.40元及利息1108378.50元(以本金55267507.4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以本金55267507.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5267507.4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蓬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时间 |
2017-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经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613457521H |
登记机关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