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宝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3779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4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邯郸宝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何力借款本金16万元;二、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洪玲对前款规定的邯郸宝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何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何力已预交),由何力承担860元(已交纳),由邯郸宝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洪玲负担3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何力已预交),由邯郸宝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洪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10-27 |
发布时间 |
2018-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暴力妨碍、抗拒执行,威胁妨碍、抗拒执行,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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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聪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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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