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梅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3********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24民初175号 |
案号 |
(2020)晋0824执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樊梅霞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张江龙、岳灵枝各项损失74000元;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900元,由二原告负担111元,由被告靳林林负担512元,由被告樊梅霞负担534元,被告刘方丹、赵向东负担7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