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文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7********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27民初44号 |
案号 |
(2018)川0727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文富、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润华、平武县富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琴、昆明裕策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支付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杨琴、昆明裕策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