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溪市妙易日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81民初1401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溪市妙易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290000元,利息607370.56元(该利息截止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72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贵溪市妙易日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溪市工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2987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298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13)第0368号),在7500000元最高额度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寿禾苗、寿小霞对上述第一项中确定债务,在最高额7500000元内,在被告贵溪市妙易日化有限公司的物的担保不足抵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86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79486元,由被告贵溪市妙易日化有限公司、寿禾苗、寿小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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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寿禾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81561068291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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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