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光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3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4民初481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光雪应偿付原告邹华春货款69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 (原告已预交1526元),由被告刘光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