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82民初2265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春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中伟(曾用名郭忠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单春生、郭中伟连带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