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丽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2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2545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与被告董丽艳签订的个人非农户购房贷款(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董丽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借款本息 164 155.47元,并以146 757.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755%标准计算,一并给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刘可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董丽艳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坐落在集贤县福利镇双鸭山粮库综合楼2号楼3单元北6层、建筑面积为93.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集房权证富强字第00063243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