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民初56号 |
案号 |
(2018)豫03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偿还杜约汉借款本金4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 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国诚置业有限 公司、刘更、刘聚宾、陈继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杜约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00元(原告杜约汉已预交),由被告洛阳灵 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时间 |
2018-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东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7572478624L |
登记机关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灵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