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5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726民初760号 |
案号 |
(2020)辽0726执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东、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借款本金本金310377.91元及利息4253.29元(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合计314631.20元;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的贷款罚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于贷款本金实际还清日一次付清给原告;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在被告徐东、李雪逾期不清偿上述第一判项欠款时,有权以被告徐东、李雪抵押的、位于黑山镇七街工业大街南段东侧福山文萃苑4#楼东一单元十四层东户房屋(不动产证号:辽(2017)黑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78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第一判项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9元,由被告徐东、李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