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726民初233号 |
案号 |
(2020)辽0726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冰和被告张剑离婚;二、婚生女张旭宁(2011年5月28日生)随原告李冰生活,被告张剑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00元,分别于每年1月1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48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2018年的抚养费4800元于2018年3月1日给付原告,被告张剑对孩子有探视权;二、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