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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726民初233号
案号
(2020)辽0726执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冰和被告张剑离婚;二、婚生女张旭宁(2011年5月28日生)随原告李冰生活,被告张剑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00元,分别于每年1月1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48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2018年的抚养费4800元于2018年3月1日给付原告,被告张剑对孩子有探视权;二、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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