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43********40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321民初233号 |
案号 |
(2017)新4321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五家渠井田钻井队工程款200000元;二、被告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五家渠井田钻井队工程款250000元;三、被告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五家渠井田钻井队工程款224000元;四、案件受理费8680.30元,减半收取为4340.15元,由被告新疆天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五家渠井田钻井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7-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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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32156885240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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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