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天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321民初539号 |
案号 |
(2018)新4321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天然冲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红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报酬59000元;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红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50元,减半收取为643.75元,由被告新疆天然冲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由原告乌鲁木齐红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6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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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32159594487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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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卧龙湾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