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清民三初字第306号 |
案号 |
(2018)冀0534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顾国秀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清波、高新发、冯常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准许原告顾国秀撤回对被告李士亭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清波、高新发、冯常威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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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272162305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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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迎宾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