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7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24民初2992号 | 
| 案号 | (2018)川0124执95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朗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损失、违约金(损失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未按时履行的,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朗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13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承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朗动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赵鹏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23080718628K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玄武南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