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3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17日利息77,099.90元、罚息239,452.00元,2019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毕发行个企借字第044号)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邓步国、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5台全自动全球焊线机、10台自动银浆固晶机、1台点胶机、1台led补粉排测系统、1台高精密数字电桥(具体详见已备案的抵押财产清单)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对前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机器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步国、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步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05963503774 |
登记机关 |
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海湖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