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全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1********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21民初972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全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84907.35元、期内利息12797.17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4日的逾期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2018年4月25日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84907.3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3%计算),并支付律师费6394元;二、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张群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全红追偿;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9元(已减半),由李全红、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张群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