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喻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3********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3刑初87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闫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闫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张兴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喻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犯前罪刑罚的余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闫俊、张兴华、喻飞犯罪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