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211民初2435号 |
案号 |
(2018)闽0211执1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杜岩、吴聃确认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8月23日尚欠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购车款10549860元、利息160000元、违约金350000元、律师费220000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欠款11289860元。二、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0000元。三、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偿还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购车款本金1054986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即从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每月至少向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偿还200000元,至2020年8月份偿还全部购车款本金及利息。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保证第一年至少偿还3000000元,第二年至少偿还4000000元。四、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3月30日前向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该款项支付至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户名: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账号:4100026709200083576,开户行:工行厦门海天支行]。五、杜岩、吴聃对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杜岩、吴聃按上述约定履行,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求。若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要求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杜岩、吴聃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11289860元(以欠款总额11289860元为基数,届时已经履行的金额予以相应扣除,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及违约金(以112898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7年8月23日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本案案件受理费89480元,减半收取44740元,由被告延边厚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杜岩、吴聃负担。八、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00059795995G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延吉市北大明大花园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