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8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5915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被告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度的租金100万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返还原告之日止的租金(以年租金100万元为标准,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三、被告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度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租赁的雷霆创业大厦交付给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五、驳回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对第三人衡水永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6元,由被告衡水雷霆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308491694P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马村综合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