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2民初1333号 |
案号 |
(2017)苏0102执3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欧亚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逾期款项435034.93元,并以427623元为基准金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0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时间 |
2018-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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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作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000MA35F07A5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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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栋6楼西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