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燕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9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思源借款本金64万元;被告张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思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被告张燕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