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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7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2民初4373号
案号
(2017)苏1002执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工资5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00元,违约金108000元,以上合计124500元。二、驳回原告韩宏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时间
2018-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2087986852E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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