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翟小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4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304民初2602号 |
案号 |
(2018)陕0304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陈利新偿还原告刘海峰借款本息共计470000元,分两次偿还,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3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由被告陈利新偿还原告刘海峰借款本息共计673000元(如有部分给付,给付金额予以扣减)。二、被告翟小芬、宝鸡市吴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刘海峰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被告陈利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