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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丽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1********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2民初4782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3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樊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阳借款本金305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樊丽军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由被告樊丽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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