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祖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2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1627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梅宗宝310000元,并从2017年4月15日起按照月息0.8%计算利息至该款全部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梅宗宝对被告刘祖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950元,由被告刘祖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