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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祖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8********2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1民初1627号
案号
(2020)豫1521执恢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梅宗宝310000元,并从2017年4月15日起按照月息0.8%计算利息至该款全部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梅宗宝对被告刘祖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950元,由被告刘祖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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