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龙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民初2880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龙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闫建德借款本金8000元;二、如被告张龙娃未按期按额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闫建德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张龙娃承担利息96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建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