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2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民初2878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和平分期偿还原告闫建德借款本息34800元(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7月止,每月月底偿还借款利息600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如被告李和平未按期按额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闫建德可就被告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闫建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