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368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李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新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李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新民支付保险保全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依照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李国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