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11********5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4民初2624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9000元并承担利息及罚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至还清之日止,已偿还的利息9765.77元予以扣除;罚息亦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吕梦童、霍丽梅、巩石军、张秀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计3018元,由被告魏文静、吕梦童、霍丽梅、巩石军、张秀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