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文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4民初2623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憬的贷款合同二、被告王憬、孟文文偿还原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3.12%支付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已付利息9801.32元应予扣除)三、被告王栋、刘娜、魏文静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5元,由被告王憬、孟文文、王栋、刘娜、魏文静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