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6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3101号 |
案号 |
(2019)辽0202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货款204,34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6,31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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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俊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8139661790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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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南工业园区南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