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期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南仲裁字第182号 |
案号 |
(2020)赣0423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50503.68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时计至2018年4月12日的逾期利息215147.41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之后以借款本金650503.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3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本案仲裁费用13759元,由申请人承担3392元,被申请人承担10367元。上述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