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银弘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9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9民初7147号 |
案号 |
(2020)京0109执1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宋宏伟借款本金共计1 100 000元;二、张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宋宏伟相应利息(2018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为200 000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6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以6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银弘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张路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弘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张路追偿;四、驳回宋宏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路、银弘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三百九十元,均由张路、银弘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089653154R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2幢一层03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