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424民初85号 |
案号 |
(2019)川1424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0万元,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2015年4月21日以后的利息(利息计算:1.借款期内的利息以10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以月利率9.3‰为标准计算;2.借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从2015年7月24日起,以月利率9.3‰上浮50%为标准计算;3.复利自2015年5月21日起,以欠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欠付利息、罚息期间,分别以利息、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项下,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羽绒服等质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眉权房他证他权字第7575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被告程明安、杨渝平所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东坡镇三苏路181号2楼*号的服务业用房产624.72㎡ [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016724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16725号]、杨渝平所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南四段106号左岸半岛8栋3-5层4号住宅房285.33㎡[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105505号];眉市他项(2013)第0133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被告杨渝平所有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滨湖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64.29㎡[证号为:眉市国用(2007)第12961号〕;眉市他项(2013)第0133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被告程明安、杨渝平所有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49.93㎡[证号为:眉市国用(2008)第08505号〕等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第三项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程明安、杨渝平有权向被告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李建强、刘会君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56325870X6 |
登记机关 |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 |
注册地址 |
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