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9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502民初2902号 |
案号 |
(2017)黔0502执1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垫款人民币4,676,780.8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益众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耿甫、陈海滨、胡珊、张举华、张文立、周刚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6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900.00元,共计51,966.00元,由被告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益众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耿甫、陈海滨、胡珊、张举华、张文立、周刚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