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耿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02民初4241号  | 
    
案号  | 
      (2018)黔0502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毕节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毕节农村发展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该利息、罚息(含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计算时间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贷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陈耿甫对被告贵州毕节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毕节农村发展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毕节农村发展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提供抵押的贵F05451 (车架号:LZZABXNF0AC135130)、贵F06811(车架号:LZZAELNE8AC134234)、贵F05503(车架号:LZZAELND5BC141019)、贵F06810(车架号:LZZAELNE0AC134227)、贵F05555(车架号:LZZTBXNF9BJ046324)、贵F06672(车架号:LZZABXSF3CC160823)、贵F06939(车架号:LZZAELNE1BC142953)、贵F05581(车架号:LZZAELNDXBC140951)、贵F05535(车架号:LZZTELND9AJ045901)、贵F05819(车架号:LZZAELNE6BC147937)号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在被告贵州毕节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对该批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毕节农村发展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00元。由被告贵州毕节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陈耿甫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