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1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1000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4,999.7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4,999.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邱虎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00元,公告费280.00元,两项共计 798.00元,由被告邱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