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金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5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30民初546号 |
案号 |
(2020)冀0730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963402.36元的70%即674381.65元中的475193.76元;被告侯占国、被告温金柱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63402.36元的70%即674381.65元中的199187.89元。六、被告贾树林赔偿原告损失963402.36元的30%即289020.71元。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7元,被告侯占国承担5016.9元,被告贾树林承担215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