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4********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5民初4544号 |
案号 |
(2020)冀0105执1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冯海燕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则以被告冯海燕名下抵押物一一座落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北侧永新小区9号楼5单元5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权第0077960号,建筑面积121.39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冯海燕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493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