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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德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04********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05民初1917号
案号
(2020)豫0305执2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涧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执行人潘炳蔚、王燕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7.41元及截止2018年1月23日已产生的利息、复利268832.49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24日起以后的利息(以77.4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35%计收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强制被执行人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治举、田春耕、孔德恒对上述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强制被执行人潘炳蔚、王燕、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治举、田春耕、孔德恒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4、强制被执行人潘炳蔚、王燕、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治举、田春耕、孔德恒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34元、保全费1920元;5、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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