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德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4********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05民初1917号 |
案号 |
(2020)豫0305执2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涧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执行人潘炳蔚、王燕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7.41元及截止2018年1月23日已产生的利息、复利268832.49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24日起以后的利息(以77.4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35%计收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强制被执行人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治举、田春耕、孔德恒对上述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强制被执行人潘炳蔚、王燕、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治举、田春耕、孔德恒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4、强制被执行人潘炳蔚、王燕、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裴治举、田春耕、孔德恒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34元、保全费1920元;5、本案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