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22民初684号 |
案号 |
(2018)皖0422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绍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损失37864.6元;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长丰县土山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损失75729.15元。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174元,由黄绍响、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长丰县土山运输队负担795元,由陈明裕、河南新亚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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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有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3891722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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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楼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