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洪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1民初3667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恢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海荣、黄书俭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借款本金240753.06元、支付利息27770.3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225%按季计算)。二、被告陆海荣、黄书俭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5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沈洪健、施红美对被告陆海荣、黄书俭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务限额3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义务,限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减半收取26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海荣、黄书俭、沈洪健、施红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