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9********1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5271号 |
案号 |
(2020)渝0118执5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5271号由被告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潘超英、柴正艺、白家玉、柴正庭支付欠付柴忠元的劳务工资 8400 元及利息(以 84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6 月 1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苏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