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庆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5********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3民初747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圩支行与被告胡庆仁在2017年7月10日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19年12月8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胡庆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4日的利息5,560.72元,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姚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