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5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3335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17.1万元,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律师代理费7万元;三、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有权要求对被告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位于石台县仙寓镇竹溪村土地使6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4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36246元,由被告安徽世界村功能饮品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124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寿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135848244Y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县迎宾路6号 |






